政采評審專家犯錯案例對我們的警示
案例一
審查材料出現錯誤
某年,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政府采購中心發布布吉中學LED顯示屏采購招標公告,載明該項目接受聯合體投標,其中評審方法采用綜合評分法。招標文件明確綜合實力部分評分因素“近三年同類業績”評分權重為4,評分準則為,投標人近3年(2013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日,以合同簽訂日期為準)完成的同類項目業績,每提供1個得20%,本項目最高100%。某甲公司投標文件“近三年同類項目業績”所提供的業績證明材料中合同簽訂時間均在2013年1月1日之前。對該評分項,本項目評審專家蔣召暉給予的評分為100%。另外,招標文件規定綜合實力部分評分因素“投標人資質證書”評分權重為2,評分準則為,投標人具有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書,每提供一個得50%。某乙公司在其投標文件中提交《聯合體投標協議書》,與某戊公司組成聯合體參與涉案項目投標,其中某乙公司為聯合體牽頭方,某戊公司為聯合體成員,且某戊公司具有 “ISO9001:2008認證證書”及“ISO14001:2004認證證書”。對該評分項,蔣召暉評分為0。上述評分,蔣召暉均簽名確認。
經核查后發現原評審結果確實存在錯誤,即:評審專家(鄭某、蔣召暉、王某某、敬某、陳某某、廖某某、劉某)未嚴格按評分標準核算某甲公司所提供6項“同類項目業績”項的評分,應計0分而非4分,也未嚴格按評分標準核算某乙公司關于“ISO9001”“ISO14001”資質證書項的得分,應計2分而非0分。經核算糾正,此項目重新組織招標,同時對蔣召暉作出了取消專家資格等行政處罰,蔣召暉不服,向有關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認為,本案中,蔣召暉作為評審專家,未盡客觀、審慎評審之責任,其打出的評分明顯錯誤,導致中標結果發生改變,應當依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至于其評分錯誤是故意還是過失,不影響蔣召暉違法行為的成立。
案例二
超范圍評審
某日,四川省巴中市恩陽區人民醫院規章制度資料印刷服務項目采用詢價方式采購,經采購人與代理機構在省政府采購專家庫內抽取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詢價小組),其中李學偉任組長。同日下午2時30分在巴中市恩陽區政府采購中心進行評審。當天響應詢價文件的供應商有9家,其中成都6家資格性審查未通過,理由是未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須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這6家均未見相關機器設備,未見專業編輯人員、管理人員等。但詢價文件中沒有這些規定,此次評審后,詢價結果公告作廢,李學偉被行政處罰,李學偉不服,向有關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法院認為,《詢價文件》在第三章第二部分“應當提供的供應商及報價產品的資格證明材料”中要求供應商應當提供承諾函,通過第六章“響應文件相關文書格式”可以看出承諾函包含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承諾。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按照詢價文件提供的承諾與其他資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按照此次采購活動《詢價文件》的規定,第三章“供應商應當提供的資格審查證明材料”第二點“應當提供的供應商及報價產品的資格證明材料”是對第一點“供應商及報價產品的資格條件要求”起證明作用,只要供應商按照第二點要求提供了全部證明材料,就證明供應商滿足了第一點的所有要求。按照此次《詢價文件》的規定,供應商應當以承諾的形式來證明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須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供應商提供了該承諾,在評審活動中就應當認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須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此次采購活動的《詢價文件》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須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除了要求提供承諾外,并未要求供應商提供其他證明材料,評審委員會也就不應當要求供應商在響應文件中提供其他證明材料。評審專家行為不當,駁回其上訴。
案例三
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打分
某年6月7日,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殘聯公開招標采購康復器具,采購代理機構為恒驥公司?!段錆h市東西湖區殘聯康復器具采購項目—評分表(3包)/(4包)》商務部分的類似業績的評議打分細則均規定,供應商2015年以來承接的類似項目業績每個得1分,滿分14分(提供項目合同);技術部分的項目實施計劃的評議打分細則規定,有制定合理的質量保證措施得0-3分。
同年7月26日,東西湖區殘聯和恒驥公司提出評審打分不當的問題,向當地采購辦提請再次核實確認。經核實,晚晴公司僅有11項業績提供了合同作為證明材料,其他3項只提供了中標通知書,按照評分標準應得11分,評分小組在此項打分時一致給了14分,5位專家認為中標、成交通知書或合同符合招標文件評審辦法要求,可以作為業績的證明材料,在實踐中通常都是這樣打分的,打分細則表述不清,未寫明“無項目合同不得分”。最后認定,評審專家評分錯誤,并給予了其行政處罰,評審專家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采購項目的評議打分細則中明確載明“供應商2015年以來承接的類似項目業績每個得1分,滿分14分(提供項目合同)”,評審專家評審時在晚晴公司僅提供11份項目合同的情況下,給該公司打分14分,沒有按照采購文件的評審標準進行評審,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至于原告訴稱的5名專家評審時一致給了14分屬于獨立評審,符合法律規定的理由,本院認為雖然《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了客觀評審因素評分應當一致,但不代表專家一致的錯誤打分就是合法的。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駁回了評審專家的訴訟。
案例四
未按照法定程序評審
2019年1月24日,江西省豐城市2019—2021年農業保險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采取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該項目由江西弘和招標代理有限公司負責組織采購。此項目磋商文件28.3規定,磋商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磋商,并給予所有參加磋商的供應商平等的磋商機會。經評審,該項目發布了成交公告,但同年3月11日,代理機構發布重新組織采購活動的公告,理由是該項目磋商采購過程中不合規。6月11日,豐城市財政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在該項目評審過程中陳茜坤以及磋商小組其他成員未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磋商,并給予所有參加磋商的供應商平等的磋商機會為由,對陳茜坤等專家罰款2萬元,一年內禁止參加豐城市政府采購評審活動,將該項目獲取的評審費用交回相關當事人。后陳茜坤等不服行政處罰,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陳茜坤等5人作為磋商小組成員和評審專家,沒有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磋商,并給予所有參加磋商供應商平等的磋商機會,且本院在庭審時詢問了到庭的5位磋商成員中的兩位評審專家,兩人均陳述自從業以來參加過多次其他競爭性磋商采購項目,對該種采購方式需要開展磋商過程是明確知曉的,也是比較了解的,同時陳述其他未到庭的3位磋商成員也應該參加過競爭性磋商采購項目的評審。因此,5位評審專家知道或應當知道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依照有關規定必須履行磋商程序,在沒有開展磋商過程的情況下,評審專家本不能直接進入后面的評審程序而直接評審,導致后來項目重新組織開展,亦違反了《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故本案磋商程序缺失和廢止的責任完全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承擔,評審專家沒有過錯和責任的意見,與本案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納。
陳茜坤等評審專家不服,再次向有關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經查,上述內容屬實,但豐城市財政局已對代理機構進行了行政處罰,由于采購人與代理機構未成立磋商小組,啟動磋商程序,而將由組織者承擔的責任歸于評審專家,有失公平,缺乏法律依據。因此,撤銷此前對陳茜坤等評審專家的行政處罰決定。
(以上案例均摘自有關法院的判決書)
第三方視角
中央財經大學財稅學院姜愛華:
這4個關于評審專家的案例頗具代表性,而且從4個維度說明了目前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項目評審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個案例中評審專家態度不夠認真。在當前的政府采購制度下,專家的評審可能決定著供應商的命運,并且也決定采購人能否采購到物有所值的標的,因此,評審應當是非常嚴肅的,但在這一案例中,評審專家顯然態度不認真,評審過于草率。
第二個案例說明評審專家沒有認真閱讀采購文件(案例中應指詢價通知書)。采購文件是整個采購過程的指引,評審專家應認真閱讀,才能據此對供應商做出客觀公正的打分,否則因為出現客觀分打分錯誤,影響采購效率。
第三個案例中評審專家沒有按照采購文件(案例中為招標文件)的評審量化標準進行認真打分,導致打分出現了明顯的錯誤。
第四個案例中評審專家沒有依法依規進行評審。每一種采購方式都有對應的評審程序,對于競爭性磋商,財政部2014年印發的《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磋商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磋商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此案例中專家沒有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評審導致,違背了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盡管二審法院撤銷了此前對評審專家的行政處罰決定,但按法定程序評審是每一位評審專家應遵循的重要內容。
上述案例說明,應加強對評審專家的管理,實行動態調整機制,為采購公平公正保駕護航,同時助力采購效率的提升。
新華通訊社辦公廳政府采購處李剛:
上述評審專家違規評審的現實案例突出了3個問題:
一是專業素養不夠。上述案例總體還停留在評審專家最基本的職業素養方面,還未涉及評審專家的專業知識層面。最基本、最簡單、按章操作的評審程序,卻被態度不認真、操作不標準的評審專家擾亂,令人惋惜。
二是評審專家法律意識有待加強。政府采購法對違規評審的專家有著明確的責任追究規定,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的,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評審專家將受到財政部門的警告、罰款,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由此,評審專家必須敬畏法律、遵紀守法,萬不可心存僥幸,為了蠅頭小利而踐踏法律紅線。
三是暴露出政府采購文件編制有待規范和監管的問題。政府采購要求評審因素應當量化和細化,不能量化和細化的不得作為評審因素,因此,業界有的人提出取消方案評審,最低限度減少主觀評審比率。政府采購法規體系也從采購需求和績效管理對采購活動進行了擴展。筆者建議,分門別類建立相對應的需求、評審、驗收型專家,最大限度地發揮專家的專業優勢和特長,更好地為政府采購服務。
山東省政府采購中心汪濤:
事實上,上述案例也是個例。在這里我想講兩個正面的典型案例。比如,某家具采購項目的一位評審專家就比較專業,其不僅自帶卷尺等各種專業設備,而且在查看樣品環節,該名評審專家“一摸一看”就可以辨別真皮和西皮,胡桃木與楸木,卯榫結構和拼接結構等。再比如信息化項目,有的專家一看供應商提供的產品品牌與型號,就能判斷響應產品是否滿足采購文件的要求,因為這樣的專業型專家可以如數家珍地告知某品牌的指標技術情況,面對專業意見,供應商即使“落選”也會很服氣。這樣的專家令人敬佩,令人信服。
小編有話說
正如上述三位老師所分析的一樣,這4個案例只停留在了評審材料的審查、評審打分與評審程序的錯誤方面,并未涉及專家的專業知識,這些其實都是基礎性的問題,也是評審專家應該具備的基本素養,但就是這樣的問題耽誤了采購的進程,甚至被告上了法庭。換言之,無論以后我國要建立怎樣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制度,建設怎樣的評審專家庫,制定怎樣的評審專家資格條件,“了解政府采購規則+專業精通+良好的道德素養”是作為一名合格評審專家不變的法則。